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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获通过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9年08月04日作者:lx

——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下猛药:多部门联手整治  挂牌接受举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获通过

  本报讯(通讯员  陈亮)中午12时左右,武汉市某学校门前,9个流动小食摊点一字排开,用人力车推着一瓶液化气和炉具,现场加工烤火腿肠、麻辣烫、甜筒等的流动饮食车;一书摊前,书名为《引诱勾魂》、《猎艳烈焰》、《三级艳后》等的“口袋书”错落有致,打开64开的“漫画”,里面竟然有很多男女接吻、拥抱的画面,甚至还有女人裸体的场景。学生说:“同学们每天都会到学校门口去借,大家互相传阅,一天可以看三四本。”家长心急如焚,想投诉却不知该找哪个部门?

  路边不洁烧烤摊、三无食品、不良“口袋书”、擂肥等现象在校园周边屡见不鲜,校园周边环境问题一直是学生和家长投诉较为集中的热点问题,有没有专门法律进行具体监管?刚获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给出了肯定的回答。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该《办法》分七章53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针对现实问题从多个方面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就校园周边环境问题而言,《办法》第二十七条除了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的监管、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外,还专门规定:“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制作列有各行政部门举报电话的标牌,悬挂在学校门口显著位置。”该条款规定十分细致,极具可操作性,可谓是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的一剂猛药!

  新《办法》亮点频现。据了解,《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办法还针对教师、家长体罚、侮辱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突发事件的安全演练;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剪彩等活动;教师开办、参与或者推荐学生参与有偿课外辅导补习班、家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学生成绩名次是否公布;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等问题,对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界等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作了详尽规定。

  为何要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透露,制定法规有3方面原因:

  一、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在职教师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办培优班;留守儿童急需得到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和保护;网吧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和危害等问题,需要有针对性地予以规范。

  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和社会各方面普遍要求,为满足未成年人发展需求,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前年6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上位法的重大调整,我省1993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本《办法》(修改稿)的起草人、全程参与团省委、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三阶段调研的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中心执行主任李春生律师说,新的上位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发展,是此次立法的一个重要背景。他说,“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职责,明确了社会各界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责任,增加了法律责任与处罚力度,增强了对上位法的可操作性,引导社会各界主动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